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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级农业农村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及农业标准化区域服务与推广平台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绿化局,丰台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市场监管局,各项目承担单位,市标准化研究院:

近日,**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下达2019年农业标准化区域服务与推广平台项目的通知》(国标委发〔2020〕4号,见附件1)和《关于下达农业农村及新型城镇化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国标委发〔2020〕16号,见附件2),在上述文件下达的**级农业农村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及平台项目中,本市有6个项目获批(名单见附件3),试点创建工作期限原则为3年,自2020年初至2022年底。为做好各项目建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工作要求

(一)农业标准化区域服务与推广平台项目

平台项目承担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平台运行管理,建立健全

平台管理制度,建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结合服务区域和蜂业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蜂业标准化推广服务总体规划,完善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增强服务能力,提升区域和蜂业产业整体标准化水平。吸收蜂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和标准化管理专家,有效开展标准制修订、技术指导、标准信息咨询、标准宣贯培训等服务活动。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执行情况总结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总结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配套经费落实情况、计划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建设成效及创新点。

(二)**级第十批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

各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及参加单位应按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4)和《**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见附件5)的要求,围绕项目建设重点做好示范项目建设工作,建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建立健全标准体系,收集和制定相关标准,确保标准有效实施,同时开展标准宣传培训,组织标准实施评价和持续改进工作等。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执行情况总结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总结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配套经费落实情况、计划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建设成效分析及创新点。

(三)有效第四批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效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见附件6)的要求,围绕项目建设重点做好试点项目建设工作,建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试点建设推进机制,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满足需要的标准体系,并结合**政策及本地区发展实际,制定或采用涵盖建设、管理、运行与维护、服务及评价等各个环节的标准,同时开展标准化理论知识、重点标准宣贯与培训,促进标准有效实施。通过标准化试点工作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经济发展水平持续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持续增强、农民满意度持续提升。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建设情况总结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总结内容应包括项目基础工作、试点实施情况、试点效果分析和创新点。

二、经费相关工作要求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农业标准化区域服务与推广平台项目、第十批农业标准化示范部分项目和第四批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给予经费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7)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补助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认真做好项目绩效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汇报项目工作,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项目考核评估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按照《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党政群〔2020〕343号)的规定申请补助资金。

三、其他相关要求

(一)请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绿化局,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加强与项目承担单位的联系,加强对平台和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共同做好项目建设各阶段标准化工作。

(二)请市标准化研究院做好平台和试点示范项目联络协调、督导、培训以及信息平台数据报送工作,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做好考核工作。

(三)对平台和试点示范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及问题,请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反馈。

附件:

附件1 关于下达2019年农业标准化区域服务与推广平台项目的通知
附件2 关于下达农业农村及新型城镇化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
附件3 农业农村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及农业标准化区域服务与推广平台项目名单
附件4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5 **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附件6 有效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7 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