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部室、项目部同事: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物业公司)。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另根据**税务总局通知,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EXCEL表格(手工)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不能再使用,****员工本人使用“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登录设置 (请本人在手机客户端自行下载注册)。
因此,为了保证各位同事2020年1月能正常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请各位同事在2019年12月20日之前,对2020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确定的操作步骤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财务部会于各位同事确认后进行税务局端后台确认,并打印申报表,届时请各位同事配合签字确认。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