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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九)

220.某境外旅客2019年4月1日来我国游玩。2019年4月3日,该旅客在北京A退税商店购买了一件羊绒衫,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税率13%,价税合计1130元;同日,在B退税商店购买了一批中药饮片,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税率9%,价税合计218元。4月8日,该旅客从北京前往上海,次日从上海离境。(1)该旅客从上海离境时,是否可以申请离境退税?(2)如果可以申请离境退税,退税物品的退税额是多少?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1)该旅客购买的羊绒衫可以申请离境退税。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的规定,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从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其他地区离境,符合退税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离境退税。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的,方能申请离境退税。按照上述规定,本例中旅客从上海(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离境时,其自北京购买的羊绒衫,可以申请离境退税;购买的中药饮片不能申请离境退税。

(2)如经审核无误,在不考虑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的情况下,该旅客可获得的退税额为124.3元。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2019年4月1日起,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因此,本例中该旅客可取得的应退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1130×11%=124.3元。

221.某境外旅客于2019年4月1日来到我国。当日,该旅客在江西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件瓷器,取得退税商店当天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税率13%,价税合计565元。2019年4月5日,该旅客从江西离境。经审核,在不考虑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的情况下,该旅客可获得退税额62.15元。退税代理机构能否根据旅客意愿采用现金方式为旅客办理退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可以。按照《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规定,退税支付方式包括现金和银行转账两种。退税金额未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根据境外旅客选择,退税代理机构采用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按照上述规定,本例中退税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旅客意愿采用现金方式办理退税。

222.退税商店在为境外旅客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时,需要在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中采集哪些信息?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规定,退税商店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时,要核对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在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中采集以下信息:一是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以及其上标注或能够采集的入境日期;二是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信息以及对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号码。

223.某境外旅客2019年4月1日来我国游玩。4月3日,该旅客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件旗袍,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税率13%,价税合计4520元。4月5日,该旅客将旗袍作为礼物送给了中国好友。2019年4月6日该旅客从北京离境。该旅客是否可以就其购买的旗袍申请办理离境退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的规定,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是境外旅客申请离境退税的必要条件。本例中该旅客已将购买的旗袍赠予中国好友,未由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因此该旅客不能就其购买的旗袍申请离境退税。

224.某境外旅客2019年3月30日来我国游玩。3月31日,该旅客在江苏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把团扇,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税率16%,价税合计1160元。4月2日,该旅客在江苏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两个苏绣枕套,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税率13%,价税合计2260元。2019年4月5日该旅客从江苏离境。如经审核无误,在不考虑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的情况下,该旅客可获得的退税额是多少?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该旅客可获得的退税额为376.2元。39号公告第四条规定,2019年4月1日起,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16%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11%退税率。因此,本例中该旅客可取得的应退税额:=团扇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苏绣枕套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1160×11%+2260×11%=376.2元。

深化增值税改革——发票开具有关问题

225.纳税人可以采取哪种方式升级税控开票软件?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为便利纳税人及时升级税控开票软件,税务机关提供了多种渠道供纳税人选择。一是在线升级,纳税人只要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登录税控开票软件,系统会自动提示升级,只要根据提示即可完成升级操作;二是自行下载升级,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或者税控服务单位的官方网站上自行下载开票软件升级包;三是点对点辅导升级,如果纳税人属于不具备互联网连接条件的特定纳税人或者在线升级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主动联系税控服务单位享受点对点升级辅导服务。

226.纳税人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可以立即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在4月1日之后才能选择调整后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2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份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在4月1日后如需补开发票,应当按照调整前税率还是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22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底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日,购买方告知,需要将货物退回,此时,销售方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纳税人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销售方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229.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鉴证咨询业的一般纳税人,在4月1日后,认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有没有变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没有任何变化,可以按照现有流程扫描认证纸质发票或者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230.A单位取得了一张票面税率栏次填写错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可将已取得的发票联次退回销售方,并要求销售方重新为A单位开具正确的发票。

23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份在销售适用16%税率货物时,错误选择13%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应当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应当及时在税控开票软件中作废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按照正确税率开具发票。

232.通过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如何确保4月1日后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发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应当及时联系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服务提供商或平台开发商对电子发票开具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确保4月1日起能够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33.2019年4月1日后,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发票的,怎么进行申报?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申报表调整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1%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23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的,应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3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已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应如何操作?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销售方开具了专用发票,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按如下流程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1)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236.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在2019年2月就一笔销售收入申报并缴纳税款。2019年4月,该纳税人根据客户要求就该笔销售收入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纳税人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2019年4月补开原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金额、税额填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列次。同时,由于原适用16%税率的销售额已经在前期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本期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填写相应负数进行冲减。

237.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发生以前月份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止,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金额10万元,税额1.6万元,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2019年4月开具原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红字冲减的金额、税额计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列次。

238.A公司2019年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条、**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购入方纳税人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39.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日后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具体应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上例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240.2019年3月A公司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尚有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241.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3万元调整到10万元后,住宿业、工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是否需要达到10万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条和《关于〈**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条规定,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自开专票试点的行业中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也就是说,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42.B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3月份销售收入9万元,当月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万元缴纳税款300元,4月份发生退货,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43.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可以勾选哪些增值税发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244.B公司2019年3月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2019年5月份收到当年2月份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该例中B公司在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理进项税额选择确认后,应将该笔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45.C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准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是否还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46.E公司为商务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E公司是否可以就商务服务业务取得的销售额,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条和《关于<**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条,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E公司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再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47.F公司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F公司销售不动产应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明确,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