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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

 目录

  **编 总则

  **章 基本规定

  **章 自然人

  **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节 一般规定

  **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节 一般规定

  **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节 一般规定

  **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编 物权

  **分编 通则

  **章 一般规定

  **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节 不动产登记

  **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节 一般抵押权

  **节 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节 动产质权

  **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分编 占有

  **十章 占有

  第三编 合同

  **分编 通则

  **章 一般规定

  **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节 一般规定

  **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节 一般规定

  **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十章 技术合同

  **节 一般规定

  **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十一章 保管合同

  **十二章 仓储合同

  **十三章 委托合同

  **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十五章 行纪合同

  **十六章 中介合同

  **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十八章 无因管理

  **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格权

  **章 一般规定

  **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章 一般规定

  **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节 夫妻关系

  **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收养

  **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 继承

  **章 一般规定

  **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章 一般规定

  **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则

  **编 总则

  **章 基本规定

  **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