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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实施细则(十一)

第十章 关于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百零一条  国务院 行政部门根据 法**十条规定,受理按照 合作条约提出的 国际申请。

  按照 合作条约提出并指定中国的 国际申请(以下简称国际申请)进入国务院 行政部门处理阶段(以下称进入中国**阶段)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 法及本细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百零二条  按照 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 行政部门提出的 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 法**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百零三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 合作条约**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 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阶段的手续。

   **百零四条  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百零三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阶段的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阶段的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获得的 权类型;

  (二)缴纳本细则第九十三条**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百零三条规定的宽限费;

  (三)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四)在进入中国**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在上述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

  (五)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和摘要附图副本,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和摘要附图副本;

  (六)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七)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九十三条**款规定的申请附加费。

  符合本条**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国务院 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中国**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阶段。

  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阶段,但不符合本条**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要求的,国务院 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百零五条  国际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一)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或者国际申请对中国的指定被撤回的;

  (二)申请人未在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按照本细则**百零三条规定办理进入中国**阶段手续的;

  (三)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阶段的手续,但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本细则**百零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款的规定。

   **百零六条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申请人要求已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的,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在该期间内未提交中文译文的,对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修改,国务院 行政部门不予考虑。

   **百零七条  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 法**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过声明的,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未予说明或者期满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 法**十四条的规定。

   **百零八条  申请人按照 合作条约的规定,对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已作出说明的,视为已经满足了本细则**十四条第(三)项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阶段声明中指明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的文件以及在该文件中的具体记载位置。

  申请人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说明书中已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但是没有在进入中国**阶段声明中指明的,应当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生物材料视为未提交保藏。

  申请人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 行政部门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视为在本细则**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百零九条  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申请人应当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 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百一十条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进入中国**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继续有效的,视为已经依照 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

  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依照 合作条约的规定,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办理进入中国**阶段手续时不需要向国务院 行政部门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务院 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申请人期满未补交的,其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