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首页 > 新闻中心 > 学习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实施细则(十)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 行政部门应当提供 公报、发明 申请单行本以及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单行本,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 行政部门负责按照互惠原则与其他**、地区的 机关或者区域性 组织交换 文献。
 

第九章 费  用


   第九十三条  向国务院 行政部门申请 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二)发明 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 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

  (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五)著录事项变更费、 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行政部门规定。

   第九十四条   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 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 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务院 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 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直接向国务院 行政部门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

  多缴、重缴、错缴 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3年内,向国务院 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国务院 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还。

   第九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应当在 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 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 权当年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十八条  授予 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 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 行政部门应当通知 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 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第九十九条  恢复权利请求费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著录事项变更费、 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百条  申请人或者 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 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国务院 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