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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实施细则(八)

第七十一条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 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第七十二条   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是, 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 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第五章  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十三条   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所称未充分实施其 ,是指 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 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 产品或者 方法的需求。

   法第五十条所称取得 权的药品,是指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何 产品或者依照 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包括取得 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

   第七十四条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 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国务院 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 权人, 权人应当在国务院 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 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国务院 行政部门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或者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和 权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

  国务院 行政部门依照 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同时符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关于为了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给予强制许可的规定,但中国作出保留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依照 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 行政部门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国务院 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第六章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第七十六条  被授予 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 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  被授予 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 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 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 的奖金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 或者外观设计 的奖金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 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  被授予 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 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 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 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 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 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 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七章  权的保护
 

   第七十九条   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 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 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 工作的部门。

   第八十条  国务院 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 工作的部门处理 侵权纠纷、查处假冒 行为、调解 纠纷进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