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案例11】增值税预缴申报表填写案例2
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在2020年3月收到房地产预收款105万,其预缴增值税时《增值税预缴申报表》填写如下。
分析:《**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其含税销售额105万,填列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行“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列; 预征税额=含税销售额÷1.05×1%=105万÷1.05×1%=1万填列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行“销售不动产”“ 预征税额”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