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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实施细则(六)

第五十一条  发明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 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 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 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 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 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国务院 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 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 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二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 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第五十三条  依照 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 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属于 法第五条、**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 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 权的;

  (二)申请不符合 法**条**款、**十条**款、**十二条、**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条**款或者本细则**十条**款规定的;

  (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 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款的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 行政部门发出授予 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 行政部门应当授予 权,颁发 证书,并予以公告。

  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 权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保密 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 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保密 权的决定,颁发保密 证书,登记保密 权的有关事项。

   第五十六条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权的决定公告后, 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 行政部门作出 权评价报告。

  请求作出 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 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 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 权。

   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 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请求人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 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 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 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 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 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 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 权评价报告。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 行政部门对 公告、 单行本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并对所作更正予以公告。
 

第四章  申请的复审与 权的无效宣告
 

   第五十九条   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 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国务院 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六十条  依照 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 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请求不符合 法第十九条**款或者第四十一条**款规定的, 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 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