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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八)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 ,泄露**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 管理 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 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 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从事 管理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向国务院 行政部门申请 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七十六条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