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1.农业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即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即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除前述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据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还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增值税的免税项目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原料的胶粉、翻新轮胎、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3)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4)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5)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6)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7)自2009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8)自2012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
(9)自2013年1月1日起,免税化肥成本占该硝基复合肥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的免征增值税。
(10)自2012年10月1日起,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11)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12)自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的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三)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
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是指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审批后办理退税手续;先征后返(退),是指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审批,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全部或部分返还或退还已纳税款。具体规定如下:
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并且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3.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4.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该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
5.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增值税的起征点
1.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2.有关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的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3.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
进口货物应纳的增值税,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销售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在纳税期限方面,增值税的税款计算期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4.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退税。
(三)计税货币
增值税额销售额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四)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的管理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5.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下列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
6.自2012年7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而且也是记载销货方的销项税额和购货方的进项税额的凭证。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既是销货方的销项税额,又是购货方的进项税额,是购货方进行税款抵扣的依据和凭证。
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即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1.专用发票实行**开票限额管理。**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3.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法定**刑为死刑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八、増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一)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并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企业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力、燃气。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以下货物免征增值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饰品;
(5)***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者自产农产品;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下列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1)***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以下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1)未在***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三)下列出口货物劳务既不免税也不退税: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但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出口货物劳务。
(四)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1.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情形
(1)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
(2)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列名企业(税法对具体范围有规定)出口非自产货物。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2.适用免退税办法的情形
不具有能力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所谓的免退税办法是指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并退还已出口货物购进时所发生的进项税额。
(五)出口退税率
1.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2.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