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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一)

一、长期资产的范围

【问题1】我公司了解到国家自2026年1月1日开始施行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请问该政策中所指的长期资产如何确定?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答: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发布,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暂行办法》中所称的长期资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固定资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配套设备、工具、器具等。无形资产,包括构成其核心价值和权利基础的相关法律权利和知识成果。不动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问题2】我公司最近新建了一幢办公楼,安装了中央空调,并在会议室配置了可移动大型会议一体机。请问上述中央空调和大型会议一体机都属于《暂行办法》规定的长期资产吗?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长期资产中的不动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若中央空调构成办公楼的实体,则应与办公楼一起作为一项长期资产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调整相关进项税额。若可移动大型会议一体机,不构成办公楼的实体,则应单独作为一项长期资产,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调整相关进项税额。

二、长期资产的取得方式

【问题3】请问《暂行办法》规定的长期资产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取得的长期资产,是指以直接购买,自行生产、研发或者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者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照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

【问题4】我公司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生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请问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取得的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生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而应当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问题5】我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请问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取得的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而应当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长期资产的原值

【问题6】《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长期资产原值所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明、计算或者包含的进项税额”,请问其中“长期资产原值”应如何理解?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长期资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长期资产形成后发生资本化改造支出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调整其原值。

资本化改造,是指符合会计制度资本化条件的修理、升级、改造、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等情形。

【问题7】我公司在2026年5月取得一台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为1000万元,进项税额130万元。若该设备专用于生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税产品时,请问如何计算其原值?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长期资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

若你公司取得的设备专用于生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税产品,那么该设备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此部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无需计入该资产的入账价值,即该设备的原值为1000万元。

【问题8】我公司在2026年5月取得一台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为450万元,进项税额58.5万元。若该设备专用于生产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请问如何计算其原值?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长期资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

若你公司取得的设备专用于生产免征增值税的产品,那么该设备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此部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该资产的入账价值,即该设备的原值为508.5万元(=450万元+58.5万元)。

【问题9】我公司在2026年5月取得一台设备,专用于生产免征增值税的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13万元,入账价值为113万元。假如我公司在2027年5月将该设备的用途改变,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且一直未发生资本化改造,请问是否需要调整其原值?

答:不需要。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长期资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长期资产形成后发生资本化改造支出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调整其原值。

若你公司取得的设备专用于生产免征增值税的产品,那么2026年5月该设备的原值为113万元。如果在2027年5月,该设备用途改变,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且一直未发生资本化改造,虽然对应进项税额允许按规定计算抵扣,但按照上述规定,无需调整长期资产的原值,即该设备的原值仍为113万元。

【问题10】我公司在2026年5月取得一台设备,入账价值为480万元。因长期高负荷运行,设备出现温度控制失灵等问题。假如我公司在2026年12月对该设备进行修理,修理支出合计80万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上述修理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我公司将该项修理支出计入了当期损益。请问是否需要调整该设备的原值?

答:不需要。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长期资产形成后发生资本化改造支出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调整其原值。资本化改造,是指符合会计制度资本化条件的修理、升级、改造、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等情形。

若你公司发生的上述修理支出不符合会计制度资本化条件,则该设备的原值不需要调整,仍为4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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