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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增值税法律制度1

**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和劳务税。

二、增值税的类型
  我国200911日后**改征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除扣除中间产品已纳税款,对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允许一次性地从当期销项税额中全部扣除,从而使纳税人用于应税产品的全部外购资料都不负担增值税。

三、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三种,即税基列举法、税基相减法和购进扣税法。各国*常用的是购进扣税法。
  购进扣税法,又称进项税额扣除法、税额扣减法,简称扣税法。其基本步骤是先用销售额乘以税率,得出销项税额,然后再减去同期各项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从而得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产出-投入)×税率
      =销售额×税率-同期外购项目已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1.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1)销售货物的
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2.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
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的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认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年应税销售额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以从事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所谓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两种特殊情形:
(1)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一般纳税人

除上述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除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

征税范围

项目

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有形动产)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划分)

特殊规定

1.特殊项目:
2.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

 
(一)销售货物
1.一般销售货物
  一般销售货物,是指通常情况下,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视同销售货物
  视同销售货物,是指某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避税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缴纳增值税。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货物,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以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可以归纳为下列三种情形:
  ①转让货物但未发生所有权转移;
  ②虽然货物所有权发生了变动,但货物的转移不一定采取直接销售的方式;
  ③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货物的转移也未采取销售的形式,而是用于类似销售的其他用途。
 
3.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情形。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劳务。
  (1)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①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②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除上述规定外,从事货物的、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3)混合销售行为依照前述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4)缝纫业务,征收增值税;
  (5)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6)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7)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8)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征收增值税。

5.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1)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
  (2)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4)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5)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提供应税劳务
  现行增值税侧重于对销售货物征税,对提供应税劳务征税仅限于较小范围,主要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两类。
  1.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1)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2.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提示】注意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

  
(三)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境内的货物。
  1.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2.出口货物也应当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过,对出口货物一般实行零税率。
 
 
三、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均实行比例税率:绝大多数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低税率或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和采用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

基本税率(17%)

1.除税法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低税率(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不包括淀粉】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不包括粉煤灰(渣)】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包括卷帘机;不包括硝酸铵】
5.农产品。【包括植物类和动物类】
6.音像制品。
7.电子出版物。
8.二甲醚。
9.食用盐。【不包括工业盐】

零税率

适用于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

征收率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的电力。(2)建筑用和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的砖、瓦、石灰。(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5.自2012年2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或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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